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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及其维权方法

    [ 章建国 ]——(2010-11-2) / 已阅19090次

      在自然界和人工生产的元素中,有一些能自动发生衰变,并放射出肉眼看不见的射线。这些元素统称为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状态下,来自宇宙的射线和地球环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会给生物带来危害。50年代以来,人的活动使得人工辐射和人工放射性物质大大增加,环境中的射线强度随之增强,危机生物的生存,从而产生了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很难消除,射线强弱只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弱。
      射线会破坏机体内的大分子结构,甚至直接破坏细胞和组织结构,给人体造成损伤。高强度辐射会灼伤皮肤,引发白血病和各种癌症,破坏人的生殖技能,严重的能在短期内致死。少量累积照射会引起慢性放射病,使造血器官、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和神经系统等受到损害,发病过程往往延续几十年。
    7、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四、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救济方法。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由此可知,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立法比较彻底。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抑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彻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并且,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场合,也适用于财产损害场合,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不以其具有过错为要件。
      3、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 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及环境的保护。
      4、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 《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法的规定不协调。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国外之通说、判例与法规也认为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并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所以,不少学者为消除其间的矛盾,对该条作了扩张解释,如认为该条所称“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非具体的某项排污标准”; 或者“这里违法,即可以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也可以是违反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的有关规定”。
      5、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责任,立法上没有作出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要求被告即污染者举证证明其排放标准不能造成所诉称的损害。 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则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而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践中,当被告即污染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排放标准不能造成所诉称的损害,则损害的因果关系适用推定规则,这对于受害人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的保护至为关键。
      6、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目前法律规定只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但是,为了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充分保护受害人,应当对于环境要素或场所恢复费用、人身潜在损害、精神损害、生态损害等全面考虑。
      7、环境损害救济程序
      (1)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通知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和处理。
      (3)复议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直接起诉。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请求处理或者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请求环保局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5)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知道收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五、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责任人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3、刑事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建国律师(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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