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的刑事规制

    [ 王克先 ]——(2010-10-30) / 已阅24144次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
      由于该《意见》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对防范虚假诉讼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但是仅靠法院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虚假诉讼多发的态势。由于刑法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许多明显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只是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多是司法拘留。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也存在定罪不一、量刑较轻的问题。在浙江省已查处的近80件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95%以上是以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定罪,鲜见以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统一司法认识和尺度,于2010年7月7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首次界定,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类虚假诉讼犯罪的定罪处理意见,涉及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十个罪名。
      《指导意见》从目的方面规定: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为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
      从作案手段方面规定:在伪造证据过程中触犯相关法律的,分别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据悉,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省级法院与检察院出台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在全国尚属首家。
      4、对《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不同意见
      有人提出,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的《指导意见》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精神不一致,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目前关于虚假诉讼的最权威规定,是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复》总的精神是: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
      至本文发稿时,浙江各地尚无根据《指导意见》处理的案例。
      五、结束语
      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戚、朋友等关系。这是因为亲戚或朋友才愿意帮助造假,操作方便、易于得逞。二是当事人大多不亲自参加诉讼,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即使参加诉讼,也不进行实质性的抗辩,多为自认愿还。三是大都以调解方式结案。民事诉讼只是追求形式真实,无法深入到客观真实。因此,如果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反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则可以根据涉嫌的罪名,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控告。审判人员则应主动审查。应重视借助司法机关的国家强制力,用刑事手段规制虚假诉讼。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0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
    [0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6年4月18日);
    [0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8]362号,2008年12月4日);
    [0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
    [0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10]207 号,2010年7月7日);
    [09]吴占英:《妨害司法罪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2月第一版;
    [10]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
    [11] 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三版;
    [12]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二版;
    [13]仇健、王彬菁、史淑菊:《永嘉一法官伪造证据被处刑》,《浙江法制报》,2008年6月18日,http://fzb.zjol.com.cn/gb/node2/node802/node240379/node407020/node407024/userobject15ai5420055.html,2010年10月8日上网浏览。
    [14]李民:《离婚想独吞财产虚假诉讼领刑罚》,《农村报》2009年1月20日,http://epaper.hljnews.cn/ncb/html/2009-01/20/content_353210.htm ,2010年10月8日上网浏览。
    [15]萧法、林尧:《为离婚多分钱丈夫伪造证据结果被判三年》,杭州网, 2009年5月18日,http://www.hangzhou.com.cn/20090515/ca1714586.htm,2010年10月8日上网浏览。
    [16]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我院一审判决四虚假诉讼行为人妨害作证、伪造证据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网,2010年6月7日 http://www.hzjgfy.gov.cn/view.aspx?newsid=797&id=14&top=2,2010年10月8日上网浏览。
    [17]贺洁靓、海薇、秋生:《海宁首起妨害作证案昨开庭》,2010年7月15日《海宁日报》 http://hnrb.zjol.com.cn/hnrb/html/2010-07/15/content_118329.htm ,2010年10月8日上网浏览。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