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国 ]——(2010-9-16) / 已阅22518次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是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建设单位一定要注意保存用于证明通知保修的事实的证据。应当有施工单位签收回单或者妥投的证据。如果建设单位证据亦不能证明向施工单位发送过保修通知,那么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迟延履行保修责任的,存在一定困难。笔者以为,如果建设单位确实能够证明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即便未通知的情况自行实施了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法院从公平角度还是应当判决施工单位适当承担保修的费用的。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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