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斌 ]——(2010-9-15) / 已阅15361次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协议规定了合法生效的准则。这也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对劳动者放弃的权利(要求)要在协议中明确列举,不然将会出现劳动者主张协议无效,起诉申请撤销协议的局面。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兰泉点评:
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调解书不因任何原因、理由撤销的效力,这就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仲裁调解时必须慎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一规定也加大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难度。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兰泉点评:
该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阶段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案多人少、开庭时间一般安排较晚的现状。同时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依法受理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可邮寄送达仲裁申请。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的情况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兰泉点评:该规定明确了两个事实
1、属于终局裁决项目的金额不是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金额为准,而是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准。
2、仲裁裁决涉及几个赔偿项目的,只要其中一个赔偿项目的金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如果均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按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兰泉点评:该规定同样明确两个事实:
1、一个仲裁申请,无论涉及多项仲裁请求只能下达一份仲裁裁决书,而不能按终局或者非终局仲裁请求下达不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
2、第十三、十四项规定也促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时,只能分别、分项提出仲裁申请,并不能同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的要求。这也无意加大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工作强度。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兰泉点评:
解决了对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同时申请撤销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时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兰泉点评:
明确了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而后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决书的终审效力,杜绝了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继续上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兰泉点评:
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申请的支付令无论任何理由均要提出疑议,延长了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时效(除调解协议外)。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兰泉点评:
解决了对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同时申请撤销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同时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即人民法院在下达中止裁定后又恢复执行阶段,执行标的双倍利息是否连续计算?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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