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礼仁 ]——(2010-9-15) / 已阅10459次
基于上述的原因,笔者认为在处理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由于没有相应的结婚证明予以证明,又不具备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离婚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可以诉讼主体的名称不符而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才骗取了结婚证,最终导致办理的结婚登记错误。法院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该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当然,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