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滕传枢 ]——(2010-6-10) / 已阅17839次
(三) 部门痕迹问题
所谓部门痕迹,指在立法过程中,某些主管部门不顾大局,力争在法条中写进有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内容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在起草法的草案时塞进“私货”; 或在审议、征求对法案意见时坚持反对本来是正确的条款。表现内容有争夺或争设行政管理权或其他管辖权; 争夺或争设行政处罚权; 争设优惠措施; 争设收费规定等。这些现象干扰了立法工作,影响了立法质量,从而影响或破坏法制环境和经济建设。因此不可轻视。笔者认为,这种部门痕迹的出现,除了不正之风以外,与我们的立法体制不无关系,也应从立法体制的完善、立法机制的健全上下功夫,以不断减少或消除这一弊病。
1998年4月13日于海口
注释:
① 周旺生著:《立法论》,北大出版社 1994年8月 第一版 第341页。
② 周旺生著:《立法论》,北大出版社 1994年8月 第一版 第241页。
③ 周旺生著:《立法论》,北大出版社 1994年8月 第一版 第436-437页。
④ 刘云亮著:《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研究》,南海出版公司 1996年1月 第一版 第98-99页。
⑤ 刘云亮著:《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研究》,南海出版公司 1996年1月 第一版 第181页。
[原载《法学家》杂志1998年第3期第45-52页、《海南师院学报》杂志1998年第1期
第76-84页、《海南十年立法实践与探索》文集 南海出版公司 1998年3月 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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