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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洋浦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 滕传枢 ]——(2010-6-10) / 已阅10195次

    (五) 关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的登记和项目审批问题
      按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先立项后登记。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先登记成立企业再审批企业搞什么建设项目。从洋浦开发区特殊的开发方式和特殊的管理对象考虑,我们应该在开发区实行先登记后立项的制度。这样规范的理由有两点:
    1.可以改变现行的审批权限分属计划 (或行业主管)、经贸(或经济合作)、工商等部门的多头审批制度,把企业设立和登记的审批权统一到登记主管机关一家。这样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
    2.符合国际惯例。

    (六) 关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费征收问题
      在起草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对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不该收取土地使用费。理由是: 1.出让土地时,已一次性向外商收取土地出让金。按通行的解释,土地使用费是不同条件下的地租的表现形式。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取得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则包含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两部分。可见收取土地出让金已包含收取土地使用费。如果既收土地出让金,又收土地使用费,将导致重复征费。2.征收土地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3.若既收土地出让金又收土地使用费的话,加上增值费、所得税、营业税等,地价就不优惠了。和周边国家及地区相比,我们会失去竞争优势。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收取土地使用费。理由是: 1.这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行使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珠海等十几个省市都有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2.与外商签订的意向书中规定开发区一次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2000元人民币/亩,价格过低,尚不够抵补政府将花费的征地费用,违背了有偿出让的原则。
      第三种意见是,鉴于前两种情况,建议象征性的收取土地使用费。
      我认为,这三种意见都不足取。虽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能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即: 不收,主权行使受到影响,地价偏低,难以弥补; 收,无法律依据; 象征性地收,则两者都不能解决。出路在于改收土地使用税。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城镇、工矿区国有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其性质和征收数额与现行土地使用费相当。而且还规定了开征这一税种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如果名正言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既解决了洋浦地价偏低的问题,又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何乐而不为呢?
      问题出在国家的这一税法,在实践中尚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原因是财政部在1988年11月2日以[88]财税字第260号通知指出:《暂行条例》“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所以各地仍维持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做法。我认为,这实在是一个行政执法上的大误会。有两点理由,海南完全应该执行《暂行条例》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而不受财政部通知的限制: 1.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并没有关于对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还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2.在此之前,海南省未制定和实施过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所以海南省不存在执行原办法的问题,不应在财政部通知范围之内,当然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


    1992年5月20日于海口







    [原载《海南日报》1992年9月5日第六版,发表于1992年海南省洋浦开发与法制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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