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召峰 ]——(2010-5-30) / 已阅13482次
案比 数量 占结
案比
2007 4110.07 3082.96 75% 1233.18 40% 554.93 18% 647.42 21% 246.63 8% 277.46 9% 123.34 4%
2008 3677.26 2757.94 75% 1048.01 38% 606.74 22% 634.32 23% 248.21 9% — — 220.63 8%
2009 2908.81 1890.72 65% 680.66 36% 453.77 24% 359.23 19% 207.97 11% — — 189.07 10%
一、执行率偏低的成因
通过调查发现造成执行率偏低的原因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客观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内部原因,其表现为
一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由于目前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立,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可乘之机,将造成判决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年来,北安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666件,在诉讼阶段采取财产保全的只有283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17%,占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比例更少。另外,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没有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判决胜败的法定理由,让其服判息诉,造成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二是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通过调查发现,近两年来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结案件比例下降,强制的力度不断降低。原因是社会要求和谐、稳定,法院要求执行工作要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只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拟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或对其拘留罚款时,被执行人以对判决不服等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执行法官按照法院的要求反过头来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法官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执行程序中追求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公信力。
三是涉及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限长。三年来北安法院共受理涉及乡镇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等特殊主体案件42件,执行标的203.75万元。但在法定期间实际执结率为27%,执行到位率为22%。这类案件执行率偏低的原因,首先是地方经济欠发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些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其次是法院在区分这些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究竟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是无可供执行财产难度大,无法律根据。再者是执行法院的人、权、物都受制于地方,对涉及这类特殊主体的案件,难免产生畏难心理,动真格时就往后缩。
四是执行联动机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案件执行率偏低主要原因是执行法官找不到被执行人,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协助时要经常面对协助义务人冷言冷语。虽然2006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各地方相继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成立了由政法委牵头,多个职能部门协助的执行联席会制度。但在执行实践中,执行联席成员单位没有真正地发挥协助作用。法院执行工作仍然是孤军奋战。
五是无履行能力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经统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下落不明的案件逐年上升,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大多属于此种情形。2008北安法院这类案件占到结案数的21 %,标的额的23 %。客观上造成执行率低下。此类案件一部分是企业资不抵债,且标的大,执行到位率低。另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占执行案件的10%左右,被执行人的自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被执行人服刑改造,无履行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能力。再者基层法院受理涉农案件比例大,许多被执行人进城打工,由于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得到的报酬只能维持生活,无力还债,有的被执行人多年不同地方联系,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
六是执行时机不成熟也是执行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基层法院受理涉农案件比例大,履行债务季节性强。一些农民在春天将资金投入到春耕春种中,有的甚至几家联保借款投入,此时法院不宜强制执行。因此这类案件在2-10月份执行率低在情理之中。另外,到了年末为了提高执行结案率,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新的一年重新立案执行。这类案件被执行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有履行能力。
二、解决执行率偏低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多方协作进行互动执行。从执行率偏低的原因可以看出建立多方协作互动的执行工作体制是提高执行率的首选之策。笔者认为执行互动包括执行与社会职能部门互动,执行与其他部门的互动以及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互动。
1、法院执行与党委、政府等职能部门互动。通过2009年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笔者真正体会到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必须依靠党委依靠政府做坚强的后盾。活动中涉及特殊主体案件政府带头履行,积极督促,坚持救助。从而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积案,体现了政府参与执行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因此要提高执行率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执行率,必须依托党的领导和支持,要坚信党的领导是国家机关权威资源的直接来源。一方面要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把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依靠党委从自身抓起,加大对党员干部干预、阻碍协助执行的监督查处力度。依靠政府出资对涉及特困群体案件的司法救助。
2、坚持与其他部门的互动。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难的原因不是法院的责任,因为社会监管不力,不规范,不透明,假账多,个人收入不公开等。另外由于我国未建立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导致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降低其社会信誉度难,而法院无法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因此,法院必须同公安、工商、房地产、金融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合起来,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实行资源共享,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3、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互动。
(1)加大同审判环节互动力度,认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及时提醒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告知不进行保全将承担将来执行不能的风险,以促使权利人积极寻找保全财产。审判法官要做好当事人认输服判的释明工作,减少对抗执行情绪,为主动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实行执行备案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立案人员要严格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立案庭登记备案,不进入执行程序,以减少执行案件的底数。
(2)加大同上级法院、兄弟法院之间互动。对地方保护、行政干预案件及时报请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认真做好兄弟法院之间委托执行工作坚持全国法院一盘棋。
二是树立正确执行理念,努力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法院执行工作既有行政工作的色彩又兼顾审查裁判的内容,这就要求执行队伍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同时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能够善于化解矛盾纠纷。要求执行法官要树立依法执行理念、文明执行理念、效率至上的执行理念,更好适应新时期的执行工作。
三是大胆地进行执行方式方法改进。在充分用好用足法律赋予各种执行措施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执行方式方法改革,开展好曝光执行、公告悬赏执行、阳光执行、限制出境等执行方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四是加大对特困群体救助力度,做好信访稳控工作。对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属于特困群体的案件不执结,直接涉及信访稳定问题。法院应积极争取资金成立司法救助基金,及时进行救助,以化解矛盾,提高执行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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