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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德忠 ]——(2010-4-12) / 已阅9131次

    失业保险操作指引

    夏德忠 王雷都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等对失业人员的待遇、给付、再就业培训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失业保险应由谁缴纳?缴纳标准如何?
    律师答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标准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劳动者缴纳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注意:合同制农民工,单位可以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不需缴纳。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2.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答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保险待遇如何?
    律师答疑:
    失业保险待遇有:失业救济金;如果失业者患病的,可以同时领取丧葬补助金;如果失业者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律师答疑:
    1.提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据,如:合同终止、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等。
    2.由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失业人员按规定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5.失业人员向经办机构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

    5.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律师答疑: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该由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5-2)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

    6.失业保险相关费用是否需要交税?
    律师答疑:
    1.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答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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