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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 姜晓亮 ]——(2002-8-2) / 已阅28611次

    3.1 商标权人一般不得以商标先占权而剥夺他人的域名权,理由是:

    首先,域名资源相对贫乏,给予注册商标扩大的保护,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组成域名的要素仅限于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连字号;而商标的组成有文字、图案、文字和图案的组合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attorney可以屏蔽“attorney.com”那么,是否也可以“屏蔽”“attorney.net.cn”等其他相类似的系列域名呢?假设都可以,那么互联网可供利用的资源就显得更小。再者,由于记忆力的限制,普通人对长域名难以记忆,而在有限长度内域名所含的字母数字组合是有限的。

    其次,自由地使用和选择语言文字是公民或法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世界各国现有的许多商标是由通用的单词构成(英文或商标权人的本国文字),而语言文字本身是不为任何人独占的,人人均可以使用。商标法保护的是可以使商品或服务免予混淆的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不保护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的独占权。如商标权人主张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享有独占权,禁止他人以通用文字注册域名,是权利的滥用。笔者认为,国内某法院作出的国内一家经营保安和安全防范类的电子产品的企业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的判决,没有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商标先占权排斥他人域名权在法律上缺乏操作性。很多商标和域名之间存在相似性,世界各国已注册商标的现状不允许我们再规定因为相似性而排斥其他域名的使用。反过来说,假设法律支持了商标权人的主张,剥夺他人的域名使用权,那世界各国数以千万计商标权人都可以他人的域名与其商标的字母或数字相同或相似而告域名权人侵权,而现在许多域名权人的域名都成了侵权域名。

    第四,商标的先占权不得排斥他人商标的专用权以及他人名称、姓名或其他标记的先占权。当域名权人为自然人时,该注册域名是其或其近亲属的姓名、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的;域名权人为单位时,该注册域名是单位的名称、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的。域名权人本身对域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上述他项权利。

    最后,可减少域名权人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如商标先占权可排斥他人的域名权,那域名权人为了避免将来可能要出现的与商标权人的域名争议,只得先在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一文字商标,然后再登记域名,从而使其他商标权人无法以某类注册商标与域名权人的域名相同或相似而主张权利。但这有什么意义呢?

    3.2.基于对等的理由,域名权人一般不得以域名先占权而剥夺他人的商标权

    如果他人将域名权人在先注册的域名注册为自已的商标,域名权人是否可以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该商标注册呢?。笔者认为,除了驰名域名外,域名权人一般对他人将自己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无权提出异议。

    3.3.有必要将驰名商标保护延伸到域名领域

    驰名商标的主体是单一的,任何人不能在任何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似于域名的排他性;驰名商标权的法律效力不仅限于国内,全体巴黎公约成员国及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都有保护的义务,这又类似于域名的地域性。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和关贸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有明确规定。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比巴黎公约更进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第二,把知识产权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国家工商局在1996年8月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该文件中,参考了欧、美及部分发展中国家有关的立法与实践,作出了简要规定:要求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予公告,并在3年内有效。

    因此,应当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域名。随着电子商务在网上的逐步延伸,电子银行、电子销售、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将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驰名商标能使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对域名注册中损害驰名商标行为及网上其他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混淆、不当联系或误认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商标权人提出投诉所依据的商标已经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原则及国际社会保护驰名商标的公认做法,争议解决机构将不再要求商标权人提供与损害有关的证据,而直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3.4. 商标权人反向域名侵夺的处理

    域名的反向侵夺是指商标权人恶意利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剥夺域名权人所持有的注册域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网络域名注册及使用构成商标侵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法不正当地剥夺域名权人使用其通过合法途径注册的域名。如果任何商标权人都可依据其注册商标对抗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那现有的许多注册域名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互联网络的发展秩序将会紊乱。

    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实施规则》列举了商标权人反向域名侵夺的认定:

    (一)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合理的竞争.
    如果商标权人未提出任何足以证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构成恶意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其自身的利益因被投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即可直接认定商标权人的投诉本身已经构成反向域名侵夺,从而驳回商标权人的投诉。域名权人也可依据商标权人投诉书中存在的举证缺欠而以其构成反向域名侵夺为自己辩护。

    (二)商标权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
    域名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在申请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机构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已经开通了实际的网络设备,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数量也不加任何限制,从而使所有商标权人有可能随时申请将其所拥有的全部商标注册为域名。如果商标权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申请了域名注册,表明其完全有机会将自己的全部商标都注册为域名。在此情况下,说明其无意将相关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而当他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串注册为域名时,其再行提出投诉,说明其本身即具有某种程度的"恶意"。

    3.5 重新构建域名体系

    将来新增加的常用顶级域名有:..biz, .info, pro. 等7个域名。其中VeriSign 公司现在接受任何持有注册商标或习惯法商标的用户,申请对最新.biz通用顶级域名相关服务的注册商标使用权。.biz(工商)是最新推出的7个通用顶级域名之一,。VeriSign计划在今年7月起接受域名申请,10月份开始进行实时注册登记和正式运作。 另外,哥伦比亚的顶级域名.co也可能成为国际域名。.co域名的明显优势就在于它易于记忆,并且公众也比较容易理解。.co域名可能将被理解为英文单词company的缩写,就如同.com代表着英文单词commercial一样。

    逐步增加顶级域名有助于减少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例如从 whitehouse.gov 可以知道该域名的所有者是一政府机构(美国白宫);而 whitehouse.com 则是一个成人网站。虽然ICANN计划,今年推出其他7个一级域名的作法只是未来引入更多主域名的前提步骤之一,但这些顶级域名远远无法满足互联网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应按国际商标分类增加一级域名,这样商标权人有较大的选择,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将大大减少。

    4.恶意枪注域名行为的认定

    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商标权和域名权冲突而引起的争议不断出现。常见的是域名恶意抢注引发的域名权与商标权先占权冲突的纠纷。解决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和商业惯例,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

    以注册域名为手段来谋取不当利益,妨碍权利人在因特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应当认定其为恶意抢注行为。对确定域名是否恶意注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定依据是:
    a, 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者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和
    b, 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
    c, 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例如:为考虑增值,承诺销售、租赁或转让域名给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或他们的竞争对手;或企业为取得盈利,通过创立与原告相混淆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或域名注册人其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注册相应的域名;或为了破坏竞争者的商务而注册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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