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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大学生就业的维权问题

    [ 钟菁菁 ]——(2010-1-20) / 已阅21576次

    1、完善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制度。[2]

      大学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始终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地带。事实上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会发生冲突,承认其劳动者的地位,将之纳入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当前看来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社会工作是否一律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是要按具体情况而定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走出校门到社会上去参加实践活动,不仅通过打工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劳动增强大学生自食其力的劳动意识和观念。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兼职与实习。

    2、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使之与时俱进。

      原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十二条成为“明星条款”:“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经常被许多企业相关负责人援引,用来作为不把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主体对待的理由。但“若干问题”颁发与1995年,具有强的时代性,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已经不符,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如今大学生兼职的种类和广度深度与以往已大不相同,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一概而论。[4]因为“若干问题”的表述不清,极易被用人单位误解为在校大学生兼职不成立劳动关系,使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或空缺在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订劳动协议,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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