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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学者白鹏飞论公物

    [ 刘建昆 ]——(2009-11-30) / 已阅32890次

    民国学者白鹏飞论公物

    刘建昆


      民国行政法学者白鹏飞著有《行政法大纲》(上下卷)。按《民国时期总书目》,该书为北平好望书店1932-1935年期间出版或再版。其下卷为各论,第一章《警察》第二章《保育》。“保育(kulturpfleg)者,国家或者社会团体,为助长社会的文化,增进国民的福利起见,自行经营不以行使权力为本质之公共事业,或特许他人经营之,或保护奖励民营事业,及欲达此等目的,而课人民以诸种负担之作用也。”《保育》一章中,在公企业之后,白鹏飞用三节内容49页(153-201)论述公物行政法。其目次为:

    第五节公物概说(一)

    第一款公物(或公用物)

    第二款公物之成立

    第三款公物之所有权

    第四款公物所有权之公法的效果

    第五款民法对于公物之适用

    第六节公物(二)

    共用物

    第一款公物之共用

    第二款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

    第三款警察上特别使用之许可

    第四款共用之停止

    第七节公物(三)

    特别使用权之设定

    第一款公物之特别使用权

    第二款公物使用权之特许

    第三款受特许使用权者之权利

    第四款受特许使用权者之义务

    第五款公物使用权特许之消灭

    第六款私法上特别使用权之设定


    第五节公物(一)概说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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