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建昆 ]——(2009-11-30) / 已阅32890次
民国学者白鹏飞论公物
刘建昆
民国行政法学者白鹏飞著有《行政法大纲》(上下卷)。按《民国时期总书目》,该书为北平好望书店1932-1935年期间出版或再版。其下卷为各论,第一章《警察》第二章《保育》。“保育(kulturpfleg)者,国家或者社会团体,为助长社会的文化,增进国民的福利起见,自行经营不以行使权力为本质之公共事业,或特许他人经营之,或保护奖励民营事业,及欲达此等目的,而课人民以诸种负担之作用也。”《保育》一章中,在公企业之后,白鹏飞用三节内容49页(153-201)论述公物行政法。其目次为:
第五节公物概说(一)
第一款公物(或公用物)
第二款公物之成立
第三款公物之所有权
第四款公物所有权之公法的效果
第五款民法对于公物之适用
第六节公物(二)
共用物
第一款公物之共用
第二款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
第三款警察上特别使用之许可
第四款共用之停止
第七节公物(三)
特别使用权之设定
第一款公物之特别使用权
第二款公物使用权之特许
第三款受特许使用权者之权利
第四款受特许使用权者之义务
第五款公物使用权特许之消灭
第六款私法上特别使用权之设定
第五节公物(一)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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