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韩国“饮酒驾驶”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考察

    [ 杜相希 ]——(2009-8-11) / 已阅33898次

    韩国“饮酒驾驶”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规定考察

    杜相希


    引言

      2009年以来,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肇事致5死4伤案及成都孙铭伟醉酒驾车肇事被一审判处死刑等几起有关醉酒后驾驶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伤亡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7月19日《成都商报》报道,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所李刚律师、罗毅主任以律师身份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针对该问题,本人试图通过对韩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来寻求可资借鉴的立法思路和实践经验。韩国《道路交通法》于2005年5月31日对“禁止饮酒驾驶”相关条款作出修订。2009年4月1日再次对该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是提高刑法处罚力度,把原“饮酒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处罚规定由此前的2年以下徒刑和500万元罚金提高至3年以下徒刑和1000万元(相当于我国5万6千元人民币)以下罚金。对过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我国对此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力度较低;二是刑法未对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问题作为犯罪处理。任何一项法律规定的制定,都应有其现实需要或文化基础,韩国相关法律规定未必适应我国现实,但至少,它给我们思考和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一种立法借鉴思路。或许,我国亦有必要结合国情和实际情况,考虑增加相关法律规定。
      当然,韩国《道路交通法》法条规定和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如韩国《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第4条【参加保险情形的特别规定】规定,交通事故车辆依《保险业法》第4条及第126至第128条、《陆运振兴法》第8条或《货物车辆运输业法》第51条规定参加保险或共济的,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第3条第2项规定之罪的可以不提起公诉。但具有《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第3条第2项规定的但书情形或保险条款或共济条款规定无效或解除或协议上的免责事由,保险者或共济者没有交纳保险金或共济金义务除外。该条文在韩国引起广泛争议,由此引出的结论就是“只要参加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2月6日,韩国宪法裁判所以7比2的决议通过该第4条第1项违反宪法规定而无效。韩国社会及法学界对此致疑也获得了国家最高效力的宪法确认和支持。
    有关韩国《道路交通法》尚有更多值得研究和厘清之处,这在以后的研究中将视情做出补充整理。

    一、韩国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规制道路交通的法令主要有《刑法》、《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和《道路交通法实施细则》、《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等。

    (一)刑法
    刑法第268条(业务上过失、重大过失致人伤亡):因业务过失或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2千万以下罚金。

    (二)道路交通法(相关罚则规定)
    《道路交通法》(法律第9580号)于2009年4月1日进行了部分修订,并于2009年10月2日实施。《道路交通法》第13章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行为作了相应处罚规定。
    第148条: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对受害人采取救护措施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元以下罚金。
    第148条之2:违反第44条第1项规定醉酒驾驶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交通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该条于2009年4月1日新增,并于2009年10月2日施行)
    第149条:随意操作信号设施或移除或损坏交通安全设施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700万元以下罚金。因上述行为造成交通危险的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元以下罚金。
    第15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2009年4月1日修订)
    1、违反第45条规定因药物等不能正常驾驶情形下驾驶车辆的
    4、违反第77条第1项规定交通安全教育讲师对授课内容作虚假报告的
    5、违反第77条第2项规定交通安全教育责任人向未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或未达到标准者交付教育凭证的
    6、采取虚假或其它不正当方法获得第99条规定的学院登记或第104条第1项规定的指定为专门学校的
    7、未取得第104条第1项规定专门学院指定资格违法发放第108条第5项规定的结业证或毕业证的
    8、违反第116条规定接受相应的财物进行车辆驾驶培训者
    (2009年10月2日施行)
    第151条:车辆驾驶人因疏于注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建筑物或其它财物损坏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500万元以下罚金。
    第15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1、违反第43条规定未取得第80条规定的驾驶证(包括驾驶证效力停止情形)或第96条规定的国际驾驶证(包括禁止驾驶的情形和经过有效期等情形)驾驶车辆的
    2、违反第56条第2项规定雇主雇佣未取得驾驶证者(包括驾驶证效力停止情形)驾驶车辆的
    3、通过虚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或提供驾驶证或提供换取驾驶证的证明书的
    4、违反第68条第2项规定随意向道路扔弃妨碍交通物品的
    5、违反第76条第4项规定指定非交通安全教育教师实施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安全教育机构责任人
    6、违反第117条规定使用类似名称的
    第152条之2:违反第46条规定因交通危险行为给他人带来危害或发生交通危险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或拘留。
    第15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或拘留。
    1、违反第40条规定使驾驶人员驾驶车况不良车辆者
    2、违反第41条、第47条或第58条拒绝或妨碍警察的要求、采取的措施或不服从命令的
    3.删除(2007年12月21日)
    4、违反第55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妨碍采取措施或进行申诉的
    5、违反第68条第1项规定随意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或其它类似交通设施的
    6、违反第80条第3项或第4项规定的条件驾驶车辆者
    第15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30万元以下罚金或拘留。
    1、违反第42规定制作图章或标志或使用上述图章或标志驾驶车辆的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