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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3-6-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9-7-20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9-7-20已经被id649344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甘法执请字第002号《关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如果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应当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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