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1. 【颁布时间】1993-6-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199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