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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3-5-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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