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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1. 【颁布时间】1993-4-1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浙法经上字90—8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意见。袁坚东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结算制度截留支票款以掩盖其挪用库款的罪行,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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