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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3-3-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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