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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2-7-3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0日《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讼争的渭贵沟、渭贵坡位于渭昔屯村背后约3公里处。解放前后渭昔屯村民曾在该地割草、放牧,1961年、1962年曾在该地垦荒种植农作物。1965年老山林场将该地纳入林场扩建规划,并从1967年至1968年雇请民工种植杉木,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地划归老山林场。纠纷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将该地确权归渭昔屯所有。据此,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本案可视为林场借地造林,讼争的土地权属归渭昔屯所有,成材杉木林归老山林场所有,由林场给渭昔屯补偿一定的土地使用费。
    此案政策性较强,且矛盾容易激化,请你院主动取得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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