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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2-7-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2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2〕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二、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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