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92-7-13
    2.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6. 【法规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1992年7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你厅6月9日关于请示卤水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问题的函收悉。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地下卤水是一种非金属矿产,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勘查、开采地下卤水,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