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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2-7-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案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监字第570号《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双方讼争的宅基在土改时翟光增家填发的土地房产证记载系空宅基,以后也未使用。而该案在你院送达(89)民监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后,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明他家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在土改时也进行了登记。1961年政府又给翟金海发了契证,进一步明确了其使用权,并长期使用。据此,以维护翟金海对争议宅基的使用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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