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2-7-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报来的《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案范怀与郭明华双方既未订立买卖房屋的书面契约,亦未按口头约定付清房款,不具备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要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由此而产生的其他争议,争取合情合理的调解解决。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