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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2-4-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复函
    199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发〔1991〕17号《关于上饶县缪定海诉东山村委会油榨水碓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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