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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1. 【颁布时间】2004-6-25
    2. 【标题】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

    7. 【法规全文】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ii)监测数据显示,该化学品具有向一环境受体转移的潜力,且可能已通过空气、水或迁徙物种进行了远距离环境迁移;或
    (iii)环境转归特性和/或模型结果显示,该化学品具有通过空气、水或迁徙物种进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以及转移到远离物质排放源地点的某一环境受体的潜力。对于通过空气大量迁移的化学品,其在空气中的半衰期应大于两天;以及
    (e)不利影响:
    (i)表明该化学品对人类健康或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而有理由将之列入本公约适用范围的证据;或
    (ii)表明该化学品可能会对人类健康或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毒性或生态毒性数据。
    2、作出提议的缔约方应提供一份说明,阐述其关注的理由,其中酌情包括将某一化学品的毒性或生态毒性数据与业已测得的或预测的由于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导致或预期导致的化学品含量进行比较、以及一份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实行控制的简要说明。
    3、作出提议的缔约方应尽一切可能,并视其自身能力提供更多的信息,以支持对第8条第6款所述提议的审查。在拟订此种提议时,缔约方可利用任何来源的专门技术知识。

    附件E:
    需在风险简介中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查的目的是评价该化学品是否会因其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而应当采取全球性行动。为此目的,应编写一份风险简介,对附件D中所述资料作进一步阐述和评价,其中尽可能包括下列各类资料:
    (a)来源,酌情包括:
    (i)生产数据,其中包括数量和地点;
    (ii)使用情况;和
    (iii)排放,例如排流、损耗和释放情况;
    (b)对引起关注的终点进行的危害评估,包括对多种化学品之间的毒性相互作用的考虑;
    (c)环境转归,包括关于该化学品及其物理特性和持久性、以及这些特性与该化学品环境迁移、环境区划内及区划间转移、降解和质变成其他化学品相互间关系的数据和资料。应当根据测得的数值测定生物浓缩系数或生物蓄积系数,但监测数据被认定符合这一要求时除外;
    (d)监测数据;
    (e)在当地的接触情况,特别是因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导致的接触,包括关于生物的可生成性方面的资料;
    (f)在可行情况下的国家和国际风险评价、评估或简介,以及标识信息和危害性分类;以及
    (g)该化学品在各项国际公约中的状况。

    附件F:
    涉及社会经济考虑因素的信息
    在考虑将化学品列入本公约时,应评价可能对之实行的各种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和消除在内的所有选择办法。为此目的,应提供各种可能的控制措施所涉及的社会经济方面的信息,以便使缔约方大会得以作出决定。此种信息应适当顾及各缔约方的不同能力和条件,并应包括下列各项提示内容:
    (a)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实现减少风险目标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i)技术可行性;和
    (ii)成本,包括环境和健康成本;
    (b)替代手段(产品和工艺):
    (i)技术可行性;
    (ii)成本,包括环境和健康成本;
    (iii)成效;
    (iv)风险;
    (v)可行性;以及
    (vi)可获取性;
    (c)实施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和/或消极影响:
    (i)卫生,包括公共、环境和职业卫生;
    (ii)农业,包括水产养殖业和林业;
    (iii)生物区系(生物多样性);
    (iv)经济方面;
    (v)可持续发展的推进;以及
    (vi)社会成本;
    (d)废物及其处置所涉及的问题(特别是对过期农药库存和受污染场所的清理):
    (i)技术可行性;和
    (ii)成本;
    (e)信息获得和公众教育;
    (f)控制和监测能力的状况;以及
    (g)所采取的任何国家或区域控制行动,包括有关替代手段的信息和其他相关的风险管理信息。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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