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1-12-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107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短期
    二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
    (一)按当事人身份划分
    108 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案件 永久
    109 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 永久
    县、团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110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案件 永久
    111 省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永久
    (二)按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划分
    112 涉外、涉港澳台,涉民族宗教的民族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永久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
    114 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典型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15 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 永久
    116 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 长期
    117 经上级法院复查改判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永久
    118 反映贯彻民事法律中的典型案件 永久
    (三)按案件性质划分
    119 继承、析产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 永久
    (2)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 长期
    120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 永久
    (2)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长期
    (3)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短期
    121 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屋、典当等纠纷反映一定 永久
    的社会历史情况的代表性案件
    122 著作(版权)、专利、发现、发明等知识产权案件 永久
    123 侵犯肖像、名誉、荣誉、姓名等人身权利的案件 长期
    124 一般离婚案件 短期
    125 一般赡养、扶养、抚养、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短期
    126 一般债务、房屋、典当回赎案件 短期
    127 不当得利案件 短期
    128 房屋、土地、山林、水利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永久
    129 重大的私房改造、公私合营案件 永久
    130 重大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案件 长期
    131 一般买卖、赔偿纠纷案件 短期
    132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永久
    133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长期
    134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短期

    附六: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
    行政文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书处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各种行政文书(含党、政、工、团等文书)的立卷归档。

    第二章 行政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含转发本院文件)本院需要贯彻执行的,检查本地区、本院工作形成的,以及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领导人讲话。
    2.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制件。
    4.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办法、章程、制度、简则等重要文件材料。
    5.本院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及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本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文件材料。
    7.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本院需要执行的,检查本院工作以及与本院联系、洽商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下级法院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请示、典型材料、统计报表。
    9.其他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重份的,事务性的,只起临时性、参考性作用,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不需归档。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由各部门造具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销毁。
    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有: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普发或抄送供本院工作参考的文件,征求意见的未定稿以及任免、奖惩与本院无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2.本院的重份文件(含院内各部门间互相抄送的文件),一般文件的草稿及修改稿。
    3.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的,只起参考作用的临时性文件,一般的人民来信。
    4.本院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院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5.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本院不需贯彻执行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6.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和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7.下级法院的《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各种信息、刊物以及不应抄报、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8.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立卷工作,文书处理采取分散形式的,由院内各职能部门负责;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由办公室或研究室负责。
    第七条 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按照分类方案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内部组织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采取“年度--组织机构--问题”的结构形式,参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编制本院的分类方案;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可用《人民法院行
    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代替分类方案。文件办理完结后,按照分类方案“对号入座”,分类立卷。
    第八条 分类方案的每一条款,就是一组文件的组合。条款的拟制,应符合“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总要求,正确运用作者、问题、名称、时间、地区、通讯者六个特征,合理组合。
    第九条 立卷归档行政文书材料的种类、份数,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正件与附件、印制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应分别立在一起,文电应合一立卷归档。
    第十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应放在文书内容针对的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书一般不得放在一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在复文年,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跨年度的会议,放在会议开幕年,跨年度的规划、总结,分别放在内容针对的第一年或最后一年,头年总结与次年计划写在一起的
    ,应予分存印制件,定稿放在总结针对年,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按照本院与文书制发机关的关系,分为上级、本院、同级和下级,不同级别的文书,应适当分开立卷,与本院有紧密联系的文书,不得分开。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书材料,一般也应分开立卷。
    第十二条 文书材料立卷,必须分类准确,口径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一文涉及两个以上问题的,应放在反映主要问题的卷内,卷内文书材料过多的,可适当分开立卷。

    第四章 行政文书卷宗的装订与编目
    第十三条 卷内的文书材料,必须依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系统排列。通常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书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或图表的画面页上,逐页依次编号。页号的位置,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不装订的卷宗,应在每份文书首页的右上角加盖档号章,逐件编号。
    第十五条 卷内文书目录的编制,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书题名、文书日期、所在页号和备注等项目组成。
    1.顺序号。填写卷内文书排列先后顺次的序号。
    2.文号。填写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号。
    3.责任者。即文书作者,填写文书的署名者。
    4.题名。即文书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题名或原题名不能反映文书内容的,可在原题名后写上自拟题名,外加方括号〔〕。
    5.文书日期。填写文书制成日期。
    6.所在页号。卷内文书材料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件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可填写起号。
    7.备注。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所作的说明。
    卷内文书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订入卷内;一份归档后汇编全引目录。
    第十六条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的填写。卷宗封面应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由全宗名称、类目名称、卷宗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组成。
    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人民法院的全称。
    2.类目名称。填写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按“年度--组织机构--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组织机构;按“年度--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类别。
    3.卷宗题名。即卷宗标题。一般由责任者、问题、名称三要素组成,结构要完整,文字要简炼、明确,能准确地概括卷内文书材料的制发机关、内容和文种。
    责任者的拟写。卷内责任者不多的,可一一标出。责任者较多,可择其中主要的标出:法院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可只标法院;党委、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可只标党委、政府。责任者名称过长的,可采用通用简称。但不能使用“本”、“省”、“市”等概念不清的语句。
    问题的拟写。文字要简炼,概括要准确,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卷宗,应力求单一。
    文种的拟写。文书名称不多的,可标出;文书名称较多的,可按名称的重要程度顺序,兼顾不同性质名称,标出二三个即可。
    4.时间。卷内文书材料所属的起止年月。
    5.保管期限。立卷时对卷宗划定的保管期限。
    6.件、页数。装订的卷宗卷内总页数或不装订的卷宗卷内的总件数。
    7.归档号。立卷人填写的文书处理号。
    第十八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前必须去掉金属物,对破损和订口有字迹的要托裱和接边,字迹扩散的要复制,过大的要按十六开折迭。以地脚和翻口取齐,用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为160毫米左右。

    第五章 卷宗目录的编制与归档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文书卷宗,必须按照分类方案分类,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兼顾卷宗之间的联系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依次编定归档号,以固定卷宗位置。
    卷宗的分类方案和排列方法必须统一,前后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改动。
    第二十条 编制卷宗目录。编定归档号的卷宗,应依次载入卷宗目录,一份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卷宗号。
    第二十一条 卷宗目录一式三份。文书处理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时,必须按照卷宗目录逐卷点交,由双方签字后,二份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文书处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当年的行政文书档案,必须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本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七: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准确划分行政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使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人民法院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
    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管理的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到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重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列入永久保管。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一般职能活动,在较长时间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人民法院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三、为了便于确定行政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制定下列保管期限表,本表结构采取按问题分类组合排列形式。根据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共分为八类,前七类为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关系直接、联系紧密的文书材料,后一类为与人民法院工作虽无直接关系,但有参考作用的文书材料。
    四、本表中“各级党组织”系指中共中央、上级和同级党委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系指国务院、上级和同级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通知、规定”含未一一列出的各种领导、指导性文件。
    五、本表中未列的文书材料,可按其具体内容,参照相应类别相似条款,确定其保管期限。
    六、本表只供确定行政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使用。人民法院的其他门类档案,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综合类
    凡带综合性的,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不能列入其他各类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上级法院、党组织、人大领导人关于视察、检查法院工作形成的讲话、题词。 永久
    2.上级法院工作计划(含要点、安排,下同)、报告、总结、领导人讲话。 长期
    3.上级法院《工作简报》、《情况反映》、《调研材料》 短期
    4.上级法院关于召开有关法院院长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5.本院领导人在上级法院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 永久
    6.本院领导人向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永久
    7.本院领导人在报刊、电台上发表有关法院工作的讲话文稿。 永久
    8.本院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记录。 永久
    9.本院关于召开有关法院院长会议的文件,
    (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大会记录、简报; 长期
    (3)小组记录、参考资料。 短期
    10.本院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半年度、季度的; 长期
    (3)月份的。 短期
    11.本院《工作简报》、《情况反映》、《调研材料》。 长期
    12.本院《组织简则》、《工作条例》、《岗位责任制》。 永久
    13.本院《院志》、《历史沿革》、《大事记》。 永久
    14.本院关于编写院志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1)初审稿及座谈讨论记录; 长期
    (2)收集的原始资料。 短期
    15.本院外出考察、友好往来及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大活动的、主要的; 永久
    (2)一般活动的,审批手续; 长期
    (3)其他文件。 短期
    16.下级法院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长期
    (2)季度的。 短期
    二、审判业务类
    凡反映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活动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7.各级人大、上级法院关于法律法令颁发、施行、修改、解释的命令、通知、规定。 永久
    18.各级人大、政府关于各种行政法规颁布、施行、修改、解释的命令、通知、规定。 长期
    19.上级法院关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 永久
    20.上级法院有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含罪犯监改)、审判监督程序(含信访)问题的通知、规定。 永久
    21.上级法院关于召开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
    (1)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等重要文件; 永久
    (2)代表发言、会议简报、参考文件。 短期
    22.本院领导人在上级法院召开的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永久
    23.上级法院印发的案例汇编。 短期
    24.上级法院、人大检查本院、本院检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文件。 永久
    25.上级法院对本院、本院对下级法院有关审判工作请示的批复。 永久
    26.本院关于召开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
    (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长期
    (3)小组记录、参考资料。 短期
    27.本院关于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 永久
    28.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含处理信访)的典型调查、情况报告、专题总结。 永久
    29.本院编印的案例汇编。 永久
    30.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 永久
    31.本院各审判庭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庭务会议记录。 长期
    32.本院审判庭工作统计报表。 短期
    33.下级法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报告、总结。 长期
    34.下级法院关于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 短期
    35.下级法院编印的案例汇编。 短期
    三、司法行政类
    凡法制宣传、审判庭、人民法院建设,装备、车辆管理,法警、法医等与审判业务关系密切,但非审判业务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36.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法制宣传,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规定。 长期
    37.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服装、装具、枪弹警械、车辆配备、管理的通知、规定。 长期
    38.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法医、法警工作的通知、规定。 长期
    39.本院关于法制宣传的稿件、图片、剪报。 长期
    40.本院印制的布告定稿及印制件。 永久
    41.本院印制的《宣传材料》、《罪行材料》及刊物的定稿、清样及印制件。 永久
    42.本院关于修建审判庭、人民法庭的报告、批文、图纸、资料、工程合同。 永久
    43.本院关于声像器材、微机、通讯等大型专项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管理的有关文件。 长期
    44.本院关于大型专项设备的登记清册。 长期
    45.本院关于枪弹警械的领发、管理的通知、规定、登记统计表册。 长期
    46.本院关于车辆的拨领、发放、管理的通知、规定等文件。 长期
    47.本院关于服装装具制作、加工与厂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短期
    48.本院关于发放服装装具的通知、登记统计表册。 短期
    49.本院司法行政部门计划、报告、总结,召开会议的文件。 长期
    50.本院法医技术部门有关法医工作的通知、规定、报告、总结。 长期
    51.本院法医技术部门撰写的属职务成果的学术论文的定稿、印制件。 永久
    四、党群工作类
    凡党组会议记录,党团组织及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52.各级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领导人讲话。 短期
    53.各级党组织关于党委、组织、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通知、规定。 长期
    54.本院党组会议记录。 永久
    55.本院关于召开党代会的文件,
    (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简报、照片; 永久
    (2)贺信、贺电、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长期
    (3)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 短期
    56.本院机关党委(含机关总支、支部,下同)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 永久
    57.本院机关党委关于评选、表彰先进支部、优秀党员的决定、通报、事迹材料、会议文件。 永久
    58.本院机关党委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决定、通报,上级党委的批复。 永久
    59.本院机关党委关于违纪事件的调查、研究材料,讨论记录。 短期
    60.本院各部门党总支、支部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 长期
    61.本院党员名册、登记表。 永久
    62.各级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关于工青妇等群众工作的通知、规定。 短期
    63.本院关于召开机关工代会、团代会、妇代会文件,
    (1)重要文件; 永久
    (2)其他文件。 短期
    64.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 短期
    65.本院团员名册、登记统计表。 长期
    66.本院工会会员名册、登记统计表。 长期
    67.本院关于转移党员、团员、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长期
    五、人事管理类
    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等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68.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工、录用、转正、定级、任免、奖惩、工资、福利、离退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的通知、规定。 短期
    69.本院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改变的报告、通知、上级的批复。 永久
    70.本院人员编制表、编委的批复。 永久
    71.本院职工名册。 永久
    72.本院人事工作统计报表。 永久
    73.本院关于任免领导人职务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 永久
    74.本院关于干部职称评定、职务任免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 长期
    75.本院关于任免审判员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 长期
    76.本院关于任免助审员、书记员的决定、通知。 长期
    77.本院关于对干部进行考核(考察)的文件材料。 长期
    78.本院关于招工、录用、转正、定级,干部离退职、离退休的文件材料。 长期
    79.本院关于工资、福利、死亡抚恤的有关文件。 长期
    80.本院关于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通报、事迹材料、会议文件。 永久
    81.本院关于处理违纪干部的有关材料,
    (1)处理报告、决定、通报,有关机关批复; 永久
    (2)本人检查,调查材料和讨论记录。 短期
    82.本院关于转移职工行政、工资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长期
    83.本院人事(政工)、纪检部门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 长期
    84.本院关于人事工作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书。 短期
    85.上级法院、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时事、政治、思想、理论及成人文化教育的通知、规定。 短期
    86.本院关于时事、政治、思想、理论教育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召开经验交流会的记录。 短期
    87.本院对新进干部进行岗前培训的计划、报告、名单、考试成绩、登记统计表。 短期
    88.上级法院业大(总校、分校、分部)、各级教委有关业大教学工作的通知、规定。 短期
    89.本院业大(分校、分部、教学班)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 长期
    90.本院业大关于教学管理的制度、规定及对学员进行奖惩的文件材料。 长期
    91.本院业大编印的出版物定稿、印制件。 长期
    92.本院业大教学工作简报。 短期
    93.本院业大教职员工、学员登记名册。 长期
    94.本院业大有关教学器材、资料的登记清册。 长期
    六、秘书、档案、统计类
    凡文书处理、会议制度、保密保卫、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等文件,列入本类。
    95.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文书处理、会议制度、电讯电传等工作的通知、规定。 短期
    96.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印章刻制、颁发、启用,国旗、国徽、机关吊牌的制作、悬挂等问题的通知、规定。 短期
    97.上级法院、各级保密委员会关于机关保密、保卫工作的通知、规定。 短期
    98.本院关于文书处理、会议制度、电讯电传、保密保卫工作的制度、规定。 长期
    99.本院关于刻制、启用印信,迁移办公地址的报告、通知。 永久
    100.本院关于秘书工作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书。 短期
    101.本院清退文件登记表。 短期
    102.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通知、规定。 长期
    103.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04.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制度、通知、规定。 长期
    105.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 长期
    106.本院关于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07.本院关于组织档案工作检查评比形成的结论性材料。 长期
    108.本院关于档案(含物证)鉴定、销毁工作的报告、照片、清册。 永久
    109.本院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 长期
    110.下级法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短期
    111.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 短期
    112.本院关于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作报告、会议记录。 长期
    113.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季度、月份的; 长期
    (3)非上级规定、自制的,补充性的或专题性的统计表,分析资料。 短期
    114.下级法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长期
    (2)季度、月份的。 短期
    七、财务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类
    凡财务、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1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务制度、经费管理、会计科目的通知、规定。 短期
    116.各级政府关于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 短期
    117.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诉讼费用征收、罚没财物处理的通知、规定。 短期
    118.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物资购置、固定资产管理、房屋修建、水电管理的通知、规定。 短期
    119.各级政府关于公费医疗、职工保建问题的通知、规定。 短期
    120.本院关于物资购置、经费拨领、房屋修建等问题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 长期
    121.本院有关修建办公用房的图纸资料、工程合同、协议书。 长期
    122.本院关于财产、物资的登记、交接清册。 长期
    123.本院关于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报告、制度、规定。 短期
    八、其他类
    凡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制发的,属领导、指导性的,与人民法院工作虽无直接关系但有参考作用的文件,列入本类。
    124.同级人代会的重要文件、领导人讲话。 短期
    12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台、民族、宗教、民主党派等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6.各级党组织、军委(军区)、政府关于人防、战备、兵役、民兵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27.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司法、民政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28.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文化、宣传、教育、卫生、体育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29.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30.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管理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31.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工业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32.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农业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33.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交通、能源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34.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基本建设、城市管理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3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36.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海关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137.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经、贸易、物价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 短期

    附八: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声像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直观地记录了事物的原貌,是文字记录的补充,与文字材料一样是法院档案的组成部分和职能活动的记录,必须按本办法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声像材料的归档
    第四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领导对本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或检查时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本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三)本院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本院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而拍摄、录制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五)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活动的声像材料;
    (六)刑事案件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的声像材料;
    (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并被采用作为证据的声像材料;
    (八)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拍成的照片;
    (九)其它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五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要把声像材料与有关行政文书材料或诉讼文书材料一起整理,单独组卷,统一编号。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
    (三)声像材料,必须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并加以必要的说明。
    (四)照片材料必须由底片、照片、文字说明三部分构成。说明部分包括:事由(案由、案号)、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和摄影者。
    (五)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须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案号、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录制人、盘数及带长、型号、保管期限等内容。
    (六)声像材料的说明必须用毛笔或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
    (七)声像材料的归档时间须按声像材料形成的特点,由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分别按行政文书档案或诉讼文书档案规定的归档时间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整理
    第六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必须保持声像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一张(盒、盘)或一组密不可分的材料为一个保管单位。
    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的不同分类整理,声像档案主要分为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四类,其代符各为ZP、LY、LX、YS。
    第七条 照片正片与底片各自编号。一张或一组密不可分的照片只有一个顺序号,若是一组照片,则在顺序号后加编分号。把底片号用铁笔横排刻写在胶片乳剂面片边处右上方。底片放入底片袋内,在底片袋的右上方注明底片号,再按底片号顺序将底片插入底片册。彩色照片的底片需
    翻拍成黑白底片。
    照片正片要与说明一起固定在芯页的正面,若是一组(若干张)正片,最前面要加总说明,每张再分别编写简要的分说明。
    照片根据分类将同类的正片与说明组成卷宗,卷宗内的芯页以三十页左右为宜。凡随同诉讼文书归档的照片,其正片和底片亦按上述要求整理。
    第八条 录音带、录像带如同一内容分录了数盒(或盘),应统一编号,每盒(或盘)再编分号;若一盒(或盘)内录制了若干项,则编一个号,再按顺序详细注明每一内容,并在每一项内容上注明带长(起迄时间)。每一项内容都要按类单独登记。
    录音带、录像带的盒套外要贴上标签、写明编号、案由(事由)、案号、题目、讲话人、录制日期、录制内容、录制人、盒数、参见号、带长、型号、保管期限等。
    影视片的整理方法与录音带、录像带相同。

    第四章 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九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声像材料,需经技术处理后方可入库,并加注说明。
    第十条 入库后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均应立放于柜架上,不能挤压。录音带、录像带每隔6至12个月重绕一次,以释放内部压力,避免产生粘连或复印现象。如发现录音带、录像带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照片发黄、霉变等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第十一条 声像档案的库房需密封,做到防火、防光、防盗、防尘、防磁、防热、防潮和防低温等。温度保持在18--24℃;相对湿度在40--60%之间。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的利用需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借出、复制、消磁和涂改。
    第十三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形成特点分别参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诉讼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确定。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与同一卷号不同载体的档案的保管期限保持一致。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需销毁的声像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九: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医学鉴定文书形成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供科学证据的真实记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应以活体检验、尸体检验、文证审查、物证检验、现场勘验等类别,按年度和一人(件)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必须用毛笔或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签发,法医鉴定人负责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前应由法医室负责人进行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二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 鉴定文书材料,从接受法医学鉴定委托书时起,法医鉴定人应即开始收集,着手立卷工作。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一一受理、检验鉴定、制作鉴定文书所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均应收集立卷。
    第六条 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登记表、阅卷记录、调查材料、检验记录、解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讨论记录、照片、鉴定书文稿等。
    第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

    第三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活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条 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物证报告书等);(5)解剖笔录;(6)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8)照片;(9)备考表;(10)证物袋;(11)卷底。
    第十一条 文证审查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文证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二条 物证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检材(名称、性状)记录和检验方法记录;(5)讨论记录;(6)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本);(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现场勘验笔录;(5)讨论记录;(6)现场勘验报告;(7)照片;(8)备考表;(9)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中,没有列举的法医学鉴定文书材料,法医鉴定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编 目
    第十五条 卷内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页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写页号。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见附表一)填写方法(1)顺序号:以卷内文书材料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亦即件号;(2)文号: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3)责任者:即文书的署名者;(4)题名:即文书的标题,没有标题的,可以自己拟标题,外加“[]”;(5)日期:文书
    的形成时间;(6)页号:卷内文书所在之页的编号;(7)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之用。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见附表三)、备考表(见附表二)填写方法
    (1)全宗名称:立档单位的名称;(2)文号:法医学鉴定书制发机关的文号;(3)归档号: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要用毛笔或用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逐项填写齐全、工整。

    第五章 卷宗的装订
    第十八条 装订前要做好鉴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载体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装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本,材料
    要去掉金属物。
    第十九条 每卷厚度以15毫米左右为宜,过多的可分册装订。案卷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整齐牢固,并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志,封志两头和中间的骑缝处加盖立卷人名章。

    第六章 归 档
    第二十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要在鉴定工作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立卷归档。案卷要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应与相关的诉讼文书案卷保管期限相一致)。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立卷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照片贴在16开硬纸上,在照片下方或上方的纸上注明摄制时间和摄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另行包装,注明案卷内容、年度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连同案卷一并归档,不宜保存的,可拍照附卷。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增添文书材料时,须征得档案部门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卷宗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经过清点卷宗,办交接签字手续,目录双方各留一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卷内文件目录
    ----------------------------------------------------------------
    |顺|文| | |日|页|备|
    |序| |责任者| 题 名 | | | |
    |号|号| | |期|号|注|
    |--|--|------|--------------------------------|--|--|--|
    | | | | | | | |
    |--|--|------|--------------------------------|--|--|--|
    | | | | | | | |
    ----------------------------------------------------------------
    (表一为国家标准格式)
    卷内备考表
    ----------------------------------------------------------------
    | 立卷情况说明 |
    | |
    | |
    | |
    | 立 卷 人 |
    | 检 查 人 |
    | 立卷时间 |
    ----------------------------------------------------------------
    (表二为国家标准格式)
    ----------------------------------------------------------------
    | (全宗名称——印机关名称) |
    | 法医技术鉴定档案 |
    |------------------------------------------------------------|
    | 一九 年(制发机关简称)法法医字 号 |
    |------------------------------------------------------------|
    | 案由 | | 法医学鉴定类别 | |
    |--------|--------------------------------------------------|
    |委托单位| |
    |--------|--------------------------------------------------|
    |被鉴定人| | 性别 | | 年龄 | |
    |------------------------------------------------------------|
    | 提供检材资料 | |
    |------------------------------------------------------------|
    |鉴定目的| |
    |--------|--------------------------------------------------|
    | 承办人| | 复检(核)人 | |
    |----------------------|------------------|----------------|
    | 鉴定受理日期 | | 鉴定完成日期 | |
    |------------------------------------------------------------|
    |鉴定结论| |
    |------------------------------------------------------------|
    | 年 月归档 |保管期限 |
    |----------------|------------------------------------------|
    |本卷共 件 页 |归档号 |
    ----------------------------------------------------------------
    (表三根据法医学鉴定文书特点设计)

    附十: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建设,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是贯彻执行《档案法》,实行依法治档的一项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报公议,上级法院审定的原则。
    第三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考评定级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长、办公厅(室)主任、档案机构负责人和评审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标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对各高级人
    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各高级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各中级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

    第二章 考评定级标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定级分为三级。每一级标准均设管理工作、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其他四个类别。每一类包含若干项具体内容。考评时应对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采用百分制计分法。
    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一级、76--89分为二级、60--75分为三级。

    第三章 申报、评定、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照等级标准自测,认为达到某一级标准时,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法院档案工作概况,对照标准自测情况、申请定级的要求与理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八条 考评定级领导小组,应根据申报,对照等级标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评议,以所得分数确定相应的等级。
    第九条 凡经过考评定级的人民法院,均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颁发等级证书。每年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等级证书的效力和奖励
    第十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考评小组可随时进行抽查。发现档案工作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改正,到期仍不合格者,收回证书,重新申报;持证单位的档案工作水平提高较大,每年均可申报晋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不分页显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