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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03-7-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子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子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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