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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1-9-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16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你庭《关于因法院审判人员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在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酌情予以赔偿,并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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