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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1. 【颁布时间】2002-3-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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