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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2002-6-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4-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4-8已经被id41525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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