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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1. 【颁布时间】2025-2-2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3. 【发文号】法〔2025〕2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https://mp.weixin.qq.com/s/osEwrYHZjN3_7Oe_ZnIMsg)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2025〕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人民法院法定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运行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参与综治中心运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作出专门部署。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多、类型新、领域宽的特点,化解难度不断加大。综治中心是立足政法职能,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协助推动社会治安风险防控的重要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定职能范围内参与本地区综治中心运行工作,促推解纷资源整合,完善线上线下对接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切实扛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二、整合诉讼服务中心有关功能

    (一)总体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县级综治中心统筹诉讼服务中心有关功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县级综治中心运行情况等因素,在综治中心建立诉讼服务功能区或者设立立案窗口,也可以根据综治中心统筹安排依托信息化平台开展对接工作。诉讼服务功能区或者窗口位置的设置应当位于综治中心后端。

    人民法庭可以根据乡级综治中心运行情况,设立专门联络人,通过“点对点”指导、巡回审判、视频指导等方式开展对接工作,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增强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二)主要任务。人民法院在综治中心主要开展指导调解、以案释法、委托调解、诉调对接等工作,也可以提供立案等便民诉讼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简案速裁快审工作。

    (三)人员要求。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选派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人员、退休法官或者其他诉讼服务人员组成诉讼服务团队开展工作的,至少有1名法官常驻。

    派驻综治中心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可以进行轮换。

    三、规范矛盾纠纷化解对接流程

    (四)纠纷分流。人民法院结合辖区综治中心运行情况,在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等对外服务场所做好释明引导工作。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适宜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由人民法院组织先行调解,也可由综治中心协调委托相关部门及工作力量共同调解。

    (五)指导调解。诉讼服务团队应当做好对其他部门及工作力量调解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创新指导方式,促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进一步增强调解能力水平。

    加强以案释法和联合引导工作,对到综治中心的群众,诉讼服务团队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强化调解释明工作,告知先行调解的优势特点,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群众对先行调解方案的认同,引导群众在综治中心反映的矛盾纠纷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得到实质性化解。

    (六)委托调解。对经综治中心其他部门及工作力量调解不成或者群众明确要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的,由诉讼服务团队根据当事人意愿交由退休法官等人员开展调解,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总对总”单位调解组织或者法院其他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

    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调解程序和期限的规定,防止久调不决,严禁以调压立。

    (七)诉调对接。对在综治中心经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当场履行;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派驻法官或者审判团队审查后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

    对经综治中心其他部门及工作力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立案后根据案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情形开展繁简分流。派驻法官或者审判团队可以在综治中心开展调解、速裁快审工作。

    四、强化配套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参与综治中心运行工作,认真研究本地区工作方案并选配政治素质高、群众工作能力强、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开展常驻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接工作的统筹指导。

    (九)健全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团队要严格执行诉服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服务制、一次性告知制、文明接待制等制度,同时加强与综治中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十)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在综治中心接入法院系统数据专网和互联网,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为诉讼服务团队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及诉讼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撑。同时,在综治中心诉讼服务功能区或窗口提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信息化平台的网址或者二维码,张贴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图,摆放调解指引、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等,便利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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