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裁判要旨】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均有权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示的“发明人”是否系实际的发明人,进而对发明人进行变更登记。
148. 侵权警告内容指向不明时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管辖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59号(涉“磁共振图像降噪”发明专利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并未明确指出其被侵害的具体专利权或者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警告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及其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等,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侵权警告可能涉及的特定专利权和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等,并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考量因素。
149.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多层基板”发明专利确认不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本质上仍属于侵权类纠纷,可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连结点。此种情形下,“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被警告人实施的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地”一般是指被警告人涉嫌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地。
150. 销售者被诉专利侵权时制造者的诉权行使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918号(涉“显示装置”发明专利确认不侵权案)
【裁判要旨】在专利侵权行为实施链条中,制造专利产品系侵权源头行为,指控和认定相关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必然意味着涉案产品的制造者同样可能会面临专利侵权指控和认定,即使专利权人未对制造者提出侵权指控,但事实上已使制造者处于不安状态。专利权人仅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而不起诉制造者的,可以视为对制造者发出侵权警告。制造者可以选择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专利权人对销售者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也可以选择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催告后另行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
151.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书面催告的认定;涉外电子送达的适用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42号(“半导体封装”发明专利确认不侵权案)
【裁判要旨】1.催告是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前置条件,但对催告不宜要求过苛,只要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权利人发出的催告足以提示权利人及时行使诉权,就应视为已进行有效催告。任一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催告,便已满足催告要件,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撤回警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
2.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采用电子方式送达,需满足该电子方式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和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两个条件,但不以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方式送达为条件。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一般包括:向其认可能够收到的电子邮箱送达、向其在诉讼中认可的电子邮箱送达、向其在互联网公示的电子邮箱送达、向其在与对方当事人往来交流中使用的电子邮箱或者其他对外商务交往活动中经常使用的电子邮箱送达等。
152. 被告适格与管辖确定的把握;被诉侵权收获材料的销售者是否属于适格被告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439号(“ZESY002”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被告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后续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当特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确定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被告是否适格的争议一并进行审查。
2.品种权人作为原告针对涉及繁殖材料的被告和收获材料的被告一并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的,因其已有合理机会针对涉及繁殖材料的行为人主张权利,依法一般已无权再对仅涉及收获材料的行为人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下,涉及收获材料的被告并非适格被告,不宜以其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153. 仅销售使用亲本繁殖获得的杂交种的销售者住所地或销售行为地一般不能作为亲本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93、139号(杂交玉米亲本“HCL 645”技术秘密侵权管辖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主张杂交种的亲本构成技术秘密,且主张销售者仅销售了使用该亲本繁殖获得的杂交种时,在缺乏相应的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帮助、教唆等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权利人的主张,以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杂交种的销售者的住所地或其销售行为地确定侵害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
154. 和解协议未生效时品种权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41号(“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协商后形成的和解协议,未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被诉侵权人也未履行和解协议载明的主要义务的,和解协议并未生效,品种权人仍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155. 职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761号(涉“无线移动充电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裁判要旨】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自然人与单位所签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代理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该自然人不能以职工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56. 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分别请求撤回起诉和请求撤回上诉的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696号(“手机游戏”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二审案件中,原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此时,二审裁定书主文仅需列明撤销一审裁判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两个判项即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且原则上均可由原审原告负担。
157. 二审法院可对一审程序中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司法处罚
【案号】(2024)最高法知司惩1号(“三维制图”软件著作权侵权司法处罚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存在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证据保全裁定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二审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特别说明:除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因当事人主张涉及其商业秘密等需作进一步审核处理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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