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96 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22年4月8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本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