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大常委会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烟部队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96名,与上届相同。
按照各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由按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三部分构成的规定,具体名额分配为:芝罘区35名,福山区42名(含烟台开发区16名),莱山区23名(含高新区4名),牟平区28名(含昆嵛山保护区1名),蓬莱区30名(含长岛综试区4名),海阳市36名,莱阳市46名,栖霞市29名,龙口市40名,招远市33名,莱州市47名,驻烟部队8名,其他应选代表99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
三、各选举单位应于2022年1月12日之前选举产生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