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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21-3-3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3. 【发文号】国函〔2021〕3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3/12/content_5592543.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21〕3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通海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通海县历史悠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色鲜明,文化遗存丰富,民族风情浓郁,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通海县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三、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通海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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