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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7-17
    2. 【标题】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财办库〔2020〕15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08/t20200813_3567216.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0〕15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退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

      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退付标准和工作流程

      中央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执收单位将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的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明细表应当列明缴款人名称、教育收费金额、退付金额、抵扣金额、退付原因、退付(抵扣)时间等相关内容。

      三、强化内控和外部监管

      中央执收单位要主动向缴款人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平稳有序完成退付或抵扣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账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中央执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院校和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加快办理相关收费的退付或抵扣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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