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0-8-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三、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