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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9-2-2
    2. 【标题】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9年第8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taiyuan.gov.cn/doc/2019/12/16/943050.shtml

    7. 【法规全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晓波

    2019年2月2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一致,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4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4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3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文号和时间

    废止理由


    1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2004.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对燃煤污染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2

    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2006.4.27

    可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3

    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2007.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对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等管理工作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二、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4件):

    (一)《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营业执照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四)主管部门意见。”

    (二)《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十六条修改为:“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属于财政性收入的,在扣除招标、拍卖过程中规定的佣金后,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专门用于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

    (三)《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1、将第十条修改为:“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应当按照申请登记、审核委托、挂牌上市、供求洽谈、确定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或者单位批准;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非国有产权的,经出资人同意,可直接进场挂牌交易。”

    (四)《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删除第二十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或者其他相关产权证明;(三)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四) 房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 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规定资料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检测。”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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