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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1. 【颁布时间】2019-12-1
    2. 【标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2019-12/01/content_5457442.htm

    7. 【法规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作为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和专项推进方案,把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完善三级运作、统分结合的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推进机制,设立一批跨区域一体化运作的轨道交通、发展银行和社会组织管理等专业推进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指导,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体制创新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节 建立1+N规划政策体系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三省一市和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划纲要,抓紧组织编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科创产业协同发展、城乡区域融合发展、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等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建设方案,研究出台创新、产业、人才、投资、金融等配套政策和综合改革措施,推动形成1+N的规划和政策体系。

    第五节 抓好督促落实

    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规划纲要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和经验总结推广,全面了解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效果,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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