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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1. 【颁布时间】2018-11-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3. 【发文号】法发〔2018〕2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705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结合审判实际,就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
      二、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建立。
      三、主审法官会议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一)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
      (四)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
      (五)持少数意见的承办法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
      (六)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
      (七)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五、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当准备必要材料,在主审法官会议召开前送交参会人员。
      六、参加会议的法官可以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七、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当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记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照规定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八、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负责。
      九、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根据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主审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出席主审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泄漏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
      十一、法官参加主审法官会议的情况可以计入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纳入业绩档案。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归口管理,及时整理、印发对于形成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交流审判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等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纪要,并在案件裁判生效后结合公布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意见,并根据职能定位、审判工作需要、法官人数、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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