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工作机构进行调整的决定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工作机构进行调整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工作机构进行调整的决定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工作机构进行调整的决定
(2017年7月31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与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将原农业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涉及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职能划归农业与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承担,其他职能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承担,并增加城乡建设方面的监督职能。
根据《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设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与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撤销机构负责人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