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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7-3-17
    2. 【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国卫医发〔2017〕1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hfpc.gov.cn/xxgk/pages/viewdocument.jsp?dispatchDate=&staticUrl=%2Fyzygj%2Fs7659%2F201703%2F8502dc4528dc42768ad71cb13f6ad449.shtml&wenhao=%E5%9B%BD%E5%8D%AB%E5%8C%BB%E5%8F%91%E3%80%942017%E3%80%9516%E5%8F%B7&utitle=%E5%9B%BD%E5%AE%B6%E5%8D%AB%E7%94%9F%E8%AE%A1%E7%94%9F%E5%A7%94%E5%85%B3%E4%BA%8E%E5%8A%A0%E5%BC%BA%E5%8C%BB%E7%96%97%E7%BE%8E%E5%AE%B9%E4%B8%BB%E8%AF%8A%E5%8C%BB%E5%B8%88%E7%AE%A1%E7%90%86%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A5&topictype=&topic=&publishedOrg=%E5%8C%BB%E6%94%BF%E5%8C%BB%E7%AE%A1%E5%B1%80&indexNum=000013610%2F2017-00089&manuscriptId=8502dc4528dc42768ad71cb13f6ad449

    7. 【法规全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现就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
      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四、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根据本通知精神完善和细化医疗美容管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医疗安全。发现医疗机构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违规核定、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超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在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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