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等7个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已经2016年4月20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法制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报请主任会议审议。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三、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四、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问题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七、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交流。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它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它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监督项目建议。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有关监督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等。
六、对市“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开展本委员会相关的工作调查研究。
八、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委员会来平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
九、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联系。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它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必要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七、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联系。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它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它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监督项目建议。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有关监督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等。
六、对市“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开展本委员会相关的工作调查研究。
八、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委员会来平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
九、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联系。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拟订和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六、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监督项目建议、有关监督工作方案、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等。
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八、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议题,对有关工作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并提出报告。
九、对市“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开展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专题工作调研。
十一、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来平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
十二、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联系。
十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预算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预算监督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对预决算的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修改同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二、审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算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监督项目建议;提出有关监督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对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等。
五、对市政府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及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六、开展本委员会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七、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委员会来平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联系。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办理及其他事项。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农业与农村方面的监督项目建议。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农业与农村方面的监督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等。
六、对市“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作出的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研究、审议和拟定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
八、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委员会来平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
九、加强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联系。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