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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9-1-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本国外务省对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其国民送达出庭传票,常以收到时间距出庭时间不足两个月为由退回。鉴此,并考虑到向我驻外使、领馆转递文件的时间,我外交部建议,我国法院今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于传票指定日期四个月前送至领事司为宜。今后人民法院送达这种传票,请按外交部要求的时间办理。同时,对日本国裁判所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公民送达出庭传票,送至我外交部时,距传票指定日期不足两个月者,不予送达,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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