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利电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诉云南省机电设备公司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利电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诉云南省机电设备公司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利电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诉云南省机电设备公司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利电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诉云南省机电设备公司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问题的批复
1989年1月3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法字(1988)第287号关于水利电力部第十四工程局诉云南省机电设备公司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水电部第十四工程局要求收回的房屋是经云南省委发文件批转调整给云南省机电公司使用的,不属法院主管范围,不应受理,可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