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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10-1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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