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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6-4-19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
    3. 【发文号】国函〔2016〕7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4/27/content_5068405.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




    国函〔2016〕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中国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请示》(浙政〔2015〕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范围包括舟山群岛新区全域和宁波市北仑、镇海、江东、江北等区域,陆域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1万平方公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区位优势独特,深水港口资源丰富,江海联运服务优势明显,大宗商品中转储备交易基础良好。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资源整合,促进江海联运发展,提高长江黄金水道运输效率,增强国家战略物资安全保障能力,对于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衔接互动,推动海洋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要紧密围绕国家战略,以宁波—舟山港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发展江海联运,完善铁路内河等集疏运体系,增强现代航运物流服务功能,提升大宗商品储备加工交易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江海联运综合枢纽港、航运服务基地和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加工交易基地,创建我国港口一体化改革发展示范区。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基础上统筹推进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舟山市、宁波市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组织实施。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国务院
                                 2016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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