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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88-10-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198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
    你行(88)中信字第77号函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我院《公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前,即1988年6月20日以前,国家机关担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旦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不仅仅根据该意见而确认保证无效。
    二、据悉,自1984年以来,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曾相继发出通知,要求本系统各级机关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已经提供了的,必须立即纠正;中国人民银行在其于1987年2月20日公布的《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中,亦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可以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之外。因此,你行来函中所提情况,涉及上述行政规章的效力问题,建议你行再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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