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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12-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研)复〔1988〕73号
    4. 【失效时间】1996-12-3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6-12-31已经被id6397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8〕32号《关于假冒商标案件确认犯罪主体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一)我院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批复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127条定罪判刑。由于情况的变化,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今后也应按假冒商标罪论处。
    (二)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标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



    198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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