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提高幅度(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12
27101220	石脑油	0.1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12
27101911	航空煤油	0.14
27101912	灯用煤油	0.14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0.14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4
27101923	柴油	0.14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0.14
27101991	润滑油	0.12
27101992	润滑脂	0.1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0.1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0.14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0.14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0.14